第一章 总 则
第1条 本会的名称是新余市食品安全协会 ,简称新余食安协会,英文译名是:XinYu Food Safety Association,缩写为:XYFSA。第2条 本会是由与本市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(含食用农产品、保健食品,下同)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、经营(含网络经营,下同)、科研、教学、检验检测、管理等有关企业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、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。
第3条 本会的宗旨:遵守党的路线方针、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政策及社会道德风尚,认真贯彻落实国家、省、市发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的政策措施,搭建政府及食品安全管理业务部门与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检验检测、管理等单位的交流平台,发挥行业联系纽带和自律作用,指导、协调和服务会员单位加强食品安全规范管理,为消费者提供安全、卫生、营养的食品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促进我市食品和食品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。
第4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新余市民政局,业务指导部门是新余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5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。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。
第6条 本会的住所:新余市赛维大道3999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7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(一)宣传普及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最新法律法规、标准、市场准入制度,贯彻实施国家和省、市有关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、食品科研教学、食品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和管理政策措施,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,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;
(二)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、安全、营销等方面的调查研究,收集、整理、分析、研究国内外食品安全领域最新信息,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、风险评估,探索食品安全技术管理手段,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制订食品安全发展规划、改进食品安全标准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、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、食品及相关产业发展和有关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建议;
(三)制定行业准则、行规行约,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和行业自律性约束机制,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,协调会员关系,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;代表行业利益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意见和要求,协调有关问题的依法合理解决;
(四)部署、收集、整理、分析本行业经济、技术等统计资料,开展市场预测、预报评价和分析研究,定期发布行业信息,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,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服务;
(五)加强同国内外食品行业、团体及企业的联系,组织开展国际、国内的交往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,组织本行业产品的展览与展销;
(六)组织开展优质食品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宣传推介、促销及评先评选表彰等活动,倡导食品及相关产业优秀传统文化,树立食品及相关产业品牌;
(七)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相关专业培训、学术研讨、技术交流、咨询服务和学习考察等活动,引进和推广新成果、新技术、新产品、新装备,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。推进食品工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,组织会员申报食品安全方面重大科研课题,推荐会员单位食品安全方面的优秀论著、重要发明创造、专利和重大科技成果等;
(八)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并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对本区域食品种植养殖、生产加工、经营等重点环节、重点品种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申报、备案,协助食品及相关企业进行食品行业相关行政许可和安全、质量、标志等认证工作;
(九)编缉会刊资料,建立新媒体平台,开设食品安全咨询热线,为行业信息交流、消费者反馈意见建议或投诉提供平台;
(十)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并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、科普知识等宣传推介,倡导科学、安全、理性消费方式;
(十一)加强与食品安全相关业务部门、金融机构、新闻媒体、其他行业协会等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沟通联系,扩大社会影响,争取社会更多支持与帮助;
(十二)在职责范围内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、会员单位和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;
(十三)开展协会宗旨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8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。凡从事与新余市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学、检验检测、管理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、事业单位,按申请程序均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。第9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申请加入本会的意愿,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;
(二)具备法人资格,能够依法承担民事刑事责任;
(三)与本市食品安全相关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。
第10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,如实填写入会申请表;
(二)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;
(三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11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(三)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;
(四)优先获得本会编辑或提供的信息、资料、刊物、项目、技术转让等;
(五)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,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(六)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七)退会自由。
第12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的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,维护本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;
(二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,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、布置的各项工作;
(三)支持本会工作,帮助解决本会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;
(四)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,提出行业发展和管理建议;
(五)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。
第13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形式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不履行会员义务,或长期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,或拖欠会费一年以上、经催促仍不缴纳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14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,其会籍自动取消。
第15条 会员退会、暂停会员资格、被除名或自动取消会籍后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,且不得要求退还所交纳的会费和捐赠等其他物品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16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(一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二)审议通过会费收缴标准;
(三)审议通过选举办法;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、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;
(六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(七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17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。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本会秘书处须提前15日将会议有关议题书面或电子、电话通知会员。
第18条 经理事会决议或者本会60%以上的会员单位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第19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%;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20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21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(会长)、常务副理事长(常务副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;
(三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,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四)讨论批准工作计划,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本会办事机构、专业委员会(分会)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22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23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需调整理事代表,由单位出具书函加盖公章提交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24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25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视频、电话等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26条 经理事长或者60%以上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第27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(会长)、常务副理事长(常务副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政治素质好,无严重失信行为 ;
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;
(三)理事长(会长)、常务副理事长(常务副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最低任职年龄不低于18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,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五)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第28条 本会理事长(会长)、常务副理事长(常务副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任期三年,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,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29条 本会理事长(会长)、常务副理事长(常务副会长)、副理事长(副会长)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或最低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30条 本会理事长(会长)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31条 本会理事长(会长)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;
(五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常务理事会受理事长委托,协助理事长行使或处置职权范围内的工作。
第32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制定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专业委员会(分会)、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协调各专业委员会(分会)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开展工作;
(五)受理事长(会长)委托,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;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33条 本会设监事会,由三人以上组成,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本会的理事、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34条 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35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,应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2/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36条 监事会主要职权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审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监督并督促本会领导机构及成员依法依规、依照核定的章程、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;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并提出建议;
(四)对本会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,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;
(五)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;
(六)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,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;
(七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
第37条 本会经费来源: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38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39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,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。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,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。
第40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;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(三)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第41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、资产管理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42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在理事会或授权的秘书长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43条 本会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44条 本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45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46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47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48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49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50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51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52条 本会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49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第50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51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52条 本会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53条 本章程经2018年7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54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55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54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。
第55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